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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代的“发兵”制度汉代的“发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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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RRY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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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汉代的“发兵”制度汉代的“发兵”制度   汉代的“发兵”制度汉代的“发兵”制度 Empty周一 三月 10, 2008 3:47 am

汉代的“发兵”制度汉代的“发兵”制度
[关键词]发兵;信物;符节台;汉代


  「摘 要]汉代发兵有四种信物:虎符、节、羽檄、诏书。王朝设有符节台管理符、节、玺印。虎符要与诏书同时使用。节的使用没有地域限制。羽檄曾一度独立作为发兵信物,表示情况紧迫,请求援助的信物。西汉中央对地方控制力强,调兵权掌握在皇帝手中,东汉地方统兵权与调兵权逐渐合一,虎符发兵之制很大程度上被破坏,节不断流 行起来。


  汉代的“发兵”,就是指汉王朝或地方郡、国对于军队的调动,主要是指中央对地方军队的调动。这是军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然而,却没有得到学者足够的重视,多数与军制研究有关的论著对它根本不提,少数学者对它所作的论述也极其简略,而且互不相同。如宋代陈傅良说汉高祖刘邦时“材官骑士散在郡国,虎符与檄召而后来”1。宋人钱文子说西汉“村官、骑士,非虎符不得辄发”。其门人陈元粹说:“(西汉)兵皆散于郡国,有事,则以虎符、檄召而用之。”2现代学者程树德说:“汉时发兵须有虎符。”3《中国军事史》说:“(汉代)发兵时,必须有皇帝的虎符和竹使符。”4《中国军事史辞典》说:“虎符,中国古代调发军队的一种信物”,“羽檄,汉代调发兵士的一种凭证。例同虎符。”5以上记述的互相歧异之处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迄今还从未有人将汉代“发兵”作为一个制度加以研究。

  为弥补这一缺陷,我准备对汉代的发兵制度作一初步的探讨,希望得到专家们的指正。


  一 汉代发兵的几种信物


  汉代发兵的第一种信物是虎符。《汉书》卷4《文帝纪》:“二年九月,初与郡守为铜虎符、竹使符。”颜师古注引应劭曰:“铜虎符第一至第五,国家当发兵,遣使者至郡合符,符合乃听受之。竹使符皆以竹箭五枚,长五寸,携刻篆书,第一至第五。”师古曰:“与郡守为符者,谓各分其半,右留京师,左以与之。”同样的记载又见《史记》卷10《孝文本纪》之《集解》及《后汉书》卷31《杜诗传》之李贤注。又《资治通鉴》卷13,汉高后八年(公元前180年)七月,胡三省注引“应劭曰”也基本相同。

  可见,说汉代以虎符发兵是没有问题的,我们从史书中能找到大量以虎符发兵的例子。应劭还说到了竹使符,是用竹制成,其形似箭,发给有关地方长官五枚,每一枚长五寸,上面用篆书写有“一、二、三、四、五”等字样。《史记》卷10《孝文本纪》司马贞《索隐》引卫宏《汉旧仪》:“铜虎符发兵,长六寸;竹使符出入征发。”《后汉书》卷31《杜诗传》:“旧制发兵,皆以虎符,其余征调,竹使而已。”卫宏与杜诗都将“发兵”与“征调”(可能系“出入征发”的另一说法)区别开来。“发兵”是指军队调动,这是没有问题的。“征调”是不是指军队调动呢?很可能不是,因为我们遍检两汉的史籍,没有发现一个以竹使符调兵的例子。《隋书》卷11《礼仪志六》云:“皇帝信玺,下铜兽符,发诸州镇兵;下竹使符,拜代征召刺史,则用之。”这虽然是说魏晋南北朝的情况,但应与汉制有继承关系,说得很明白,竹使符是中央为征召刺史等地方大臣而用的,与发兵无关。

  所以,我认为,竹使符不是发兵信物,《中国军事史》将竹使符也看作发兵的信物,恐怕是不正确的。

  汉代发兵的另一信物是节。汉节是竹制,长七、八尺,约合现在的五尺至五尺六寸;节上装饰是旄牛尾,共有三重,颜色时有变化,最初为赤色,武帝时因戾太子矫节发兵,乃加黄旄于第一重之上,以示区别;王莽时似乎节旄皆黄,光武又恢复汉旧,直至中平二年,因为袁绍弃节,董卓又改节上黄旄为赤6。汉代以节发兵的事例很多,如汉武帝建元三年(公元前138年)派严助持节去会稽发兵以救东瓯7。武帝元封三年(公元前108年)十二月,济南太守公孙遂督两将征朝鲜,因楼船将军行动不及时,即以节召楼船将军入左将军营计事,并命左将军麾下执楼船将军,兼并其军队8。武帝天汉二年(公元前99年),因东方盗贼猖撅,使光禄大夫范昆及故九卿张德等衣绣衣,持节、虎符,发兵以击贼9。征和二年(公元前91年)闰四月,戾太子以节发长乐宫卫士,又使长安囚如侯持节发长水及宣曲胡骑,皆以装会,因侍郎莽通告胡人“节有诈”而不果;太子又以节令护北军使者任安发兵,任安知节有诈,受节而不发兵10。到东汉时,以节发兵越来越普遍。如光武建武二年(公元26年)八月,命太中大夫伏隆持节使青、徐二州,招降郡国11。桓帝延熹四年(公元161年)冬,以皇甫规为中郎将,持节监关西兵讨零吾12。类似例子不胜枚举。但以上著作在说汉代发兵信物时,没有一部提到节的。

  汉代初期,还曾以羽檄作为征发军队的信物。《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十年九月,代相国陈豨反,帝谓左右说:“非汝所知也,陈豨反,赵代地皆豨有。吾以羽檄征天下兵,未有至者,今计唯独邯郸兵耳。”颜师古注:“檄者,以木简为书,长尺二寸,用征召也。其有急事,则加以鸟羽插之,示速疾也。”这条材料又见《西汉会要》卷57《兵二》。所以陈傅良说汉高祖时,“材官骑士散在郡国,虎符与檄召而后来”。以后,因羽檄而发兵的记载还屡见不鲜。但我认为,羽檄本身并不是一种发兵的信物。因为,羽檄不具有强制发兵的效力,见到檄的地方不一定非发兵不可。如,汉高祖说:“吾以羽檄征天下兵,未有至者。”又如,淮阳王更始二年(公元24年)二月,刘秀与王郎都以羽檄向渔阳征兵,渔阳长官了解清楚刘秀是帝室之胄以后才以兵应之,而王郎的羽檄未被理睬13。而且,羽檄是很容易造伪的,如,淮南王刘安为了达到发兵造反的目的,就使人诈作羽檄,说“南越兵入”14。又如荆州刺史王叡与武陵太守曹寅矛盾,曹寅“诈作按行使者光禄大夫温毅檄移(孙)坚,说叡罪过,令收,行刑讫,以状上。坚即承檄勒兵袭叡”15。

  史书上还有很多矫檄的记录。由于檄容易被伪造,王朝也就不可能强行规定见檄必发兵。

  羽檄应是一种表示紧急情况的信物,统领军队的长官可以不经中央批准即调动军队,参与所需的军事行动,这一点后面还将进一步论述。

  玺书或诏令也是汉代调发军队的信物。

  卫宏《汉旧仪》:“玺皆白玉螭虎纽,文曰:‘皇帝行玺’、‘皇帝之玺’、‘皇帝信玺’、‘天子行玺’、‘天子之玺’、‘天子信玺’,凡六玺……皇帝信玺,发兵,征大臣。”16又《隋书》卷11《礼仪志六》云:“皇帝信玺,下铜兽符,发诸州镇兵;下竹使符,拜代征召诸州刺史,则用之。”

  《隋书》所说是魏晋南北朝的情况,但应是与汉制相仿佛。按,汉代玺书,又名制书,又称制诏,王国维《屯成丛残考释》简一、二,释汉宣帝神爵元年所赐酒泉太守制书,引蔡邕《独断》云:“制书,其文曰制诏三公、刺史、太守、相。”又云:“凡制书,有印使符,下远近,皆玺封,尚书令重封。”王:“故汉人亦谓之‘玺书’。”17又《汉书》卷63《武五子传》,卷69《赵充国传》,书皇帝的玺书为“制诏”18。可见,以玺书发兵应该就是《汉旧仪》所说的“皇帝信玺”发兵,而以诏书发兵很可能即是玺书发兵的另一说法。所以《后汉书·杜诗列传》说:“间者发兵,但用玺书,或以诏令。”学者们都没有论及玺书或诏书为发兵信物这一点。

  二 汉代发兵信物的使用方式及管理


  《汉书》卷4《文帝纪》:“二年九月,初与郡守为铜虎符、竹使符。”19颜师古注引应劭曰:“铜虎符第一至第五,国家当发兵,遣使者至郡合符,符合乃听受之。”顺古曰:“与郡守为符者,谓各分其半,右留京师,左以与之。”

  汉代虎符是铜制,分成两半,右半部分留京师,左半部分发给有关地方长官,上面用篆书刻写了“一、二、三、四、五”等字样。王国维《屯戍丛残考释·杂事类》说:“汉晋兵符,每字中分,以为合符时之验。”当中央王朝或地方需要调动军队时,就派使者去合符,两半符的文字能够完全合起来时,就可发兵。汉代对于虎符的使用有很严格的规定。虎符一般要与玺书或诏书同时使用,《汉书》卷35《吴王濞传》:“七国败,弓高侯告胶西王卬曰:‘未有诏、虎符,擅发兵去义国……王其自图。’卬遂自杀。”诏书与虎符同时使用,虎符是发兵信物,诏书则是为了明确统兵长官的职权和任务,以免造成统兵者滥用权力,危害治安的后果。《续汉书·百官志三》:“尚符玺郎中四人。

  本注曰:旧二人在中,主玺及虎符,竹符之半者。”李贤注:“《周礼》:掌节有虎节、龙节,皆金也。干宝注曰:‘汉之铜虎符,则其制也。’《周礼》又曰:以英荡辅之。干宝曰:‘英,刻书也。荡,竹箭也。刻而书其所使之事,以助三节之信,则汉之竹使符者,亦取则于故事也。”’可见,汉代竹使符上必刻要求地方官办理的事情,铜虎符上是不能补刻文字的,所以必须用诏书加以说明。汉代中央设有符节台保管玺和符节,《汉书》卷68《霍光传》孟康注:“汉初有三玺,天子之玺自佩,行玺、信玺在符节台。”我们已证,皇帝信玺是发兵玺。符节台有符节令、尚符玺郎等官,《北堂书钞》卷68《设官部》:“符节令,领尚符玺郎四人。”《职官分记》卷22引环济《要略》:“符节令掌天子符玺及节麾幢,有铜虎、竹使符,中分之,留其半,付受为信。”类似记载又见《文献通考》卷115及《续汉书·百官志三》。尚符节郎最主要的素质是明晓法律,清代孙星衍辑录的《汉官》曰:“符节,当得明法律郎。”20这大概是因为符节玺印的出入事关重大,掌之者非有充分的法律知识不可。地方官赴任之前,由符节郎秉承皇帝的意旨,授给相应的符节,《太平御览》卷274:“挚虞《新礼》:‘汉魏故事,遣将出征,符节郎授钺于朝堂。’《新礼》:‘遣将,御临轩,尚书授节钺,古兵书跪而推毂之义也。”’按:《御览》此处引文有不恰当的删节,《晋书》卷21《礼志下》:“汉魏故事,遣将出征,符节郎授节钺于朝堂。其后荀顗等所定新礼,遣将,御临轩,尚书授节钺,古兵书跪而推毂之义也。”可见,尚书郎授节钺是西晋荀顗等人改定礼仪之后的事,汉魏时期是由符节郎授节钺,不由尚书郎。汉代中央与地方之间有使者,迅速地往来于两地之间,以传达信息,清代纪昀辑录汉卫宏的《汉宫旧仪》记载:“奉玺书使者乘驰传。其驿骑也,三骑行,昼夜千里为程。”21有了虎符、玺书后,还得有当地主要的长官在场,发兵才算合法。具体说,郡须有太守、都尉,县须有令长、丞尉,国须有王、相、内史、中尉——这些官同时在场,才能合法地完成发兵之举。如淳说:“太守、都尉,令长、丞尉会都试,课殿最。”22《汉书》卷44《淮南王安传》:安欲发王国兵反,“恐相、二千石不听,王乃与伍被谋,为失火宫中,相、二千石救火,因杀之。”又“与太子谋召相、二千石,欲杀而发兵。召相,相至;内史以出为解。中尉曰:‘臣受诏使,不得见王。’王念独杀相而内史、中尉不来,无益也,即罢相。”这是没有虎符与诏书授权情况下的发兵之举,虽未成,但从反面说明王国发兵必须有相、内史、中尉同时参与。这一点,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15已言之,可参看。在情况并不很紧急的情况下,无虎符而动用军队是算作“乏军兴罪”的,《汉书》卷99下《王莽传下》:“未赐虎符而擅发兵,此弄兵也,厥罪乏兴。”颜师古注:“擅发之罪,与乏军兴同科也。”而乏军兴通常是处死罪,严重的还要收妻子、于女为官奴婢或刑徒。但汉代还是有不少擅自发兵的事例,如汉高后八年(公元前180年)齐王发本国兵及琅邪国兵,以图诛诸吕23;景帝时吴楚七国擅发兵造反24;宣帝元康元年(公元前65年),冯奉世以节擅发西域诸国兵击莎车25。这些“擅发”的成功,说明汉王朝虽有严刑峻法惩治擅发之举,却没有有力措施防范擅发之举于未然。

  相形之下,以节发兵就没有这么严格的规定。虽然我们也看到这样的材料,如《汉书》卷66《刘屈氂传》:“(戾)太子召监北军使者任安发北军兵,安受节已,闭军门,不肯应太子……(任)安坐受太子节,怀二心,腰斩。”

  这说明汉朝对于以节发兵也有比较严格的规定,相关的人不得不慎。但我认为,比起虎符来说,以节发兵是比较随便的。首先,虎符是要与玺书或诏令相伴而行的,节却很可能不需要。《汉书》卷64《严助传》:武帝建元三年(公元前138年),严助被派遣持节发会稽兵救东瓯,“会稽守欲距法不为发,助乃斩一司马,谕意旨,遂发兵浮海救东瓯。”如果严助持有武帝的诏书,他以节发兵是不会遇到这么大的阻力的;征和二年(公元前91年)闰四月,戾太子派人持节发长水及宣曲胡骑,如果节与诏书要同时使用才能发兵,他的骗局不待侍郎莽通告胡人“节有诈”就将被识破,因为戾太子有节却并无诏书。其次,虎符是一地一符,甲地的符不能用来调乙地的兵,反之亦然,而节却并无地区限制,如,戾太子持一根节,先发了长乐宫卫士,接着又发长水与宣曲胡骑,“皆以装会”,只是因为侍郎莽通告胡人说“节有诈”才最终未果。又如,更始二年(公元24年),萧王刘秀准备讨铜马、大彤等地贼,以吴汉为大将军,“持节北发(幽州)十郡突骑。”26可见,一节能发动十郡甚至更多郡的军队。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东汉后期边境和地方动荡加剧之后,节会不断流行开来,又不难理解为什么兵戈扰攘的魏晋南北朝,地方官大都带将军号,持节出镇。

  我们前面论证过,玺书或诏书是与虎符同时使用的。但,玺书或诏书也可独立作为发兵的信物,《后汉书》卷31《杜诗传》:“初,禁纲尚简,但以玺书发兵,未有虎符之信。诗上疏曰:‘臣闻兵者国之凶器,圣人所惧。旧制发兵,皆以虎符,其余征调,竹使而已。符第合会,取为大信,所以明著国命,敛持威重也。间者发兵,但用玺书,或以诏令,如有奸人诈伪,无由知觉。愚以为军旅尚兴,贼虏未敛,征兵郡国,宜有重慎,可立虎符,以绝奸端。’书奏,从之。”此书上于光武帝建武八年(公元32年)之后,可见,在东汉初期曾一度仅以玺书或诏书而不用虎符向郡国征兵。西汉偶尔也用诏书发兵,汉元帝建昭三年(公元前36年)西域副校尉陈汤曾“矫制发城郭诸国兵、车师戊已校尉屯田吏士”以击康居27。“矫制”可能是伪造皇帝制书以发兵。我认为,王朝对中央兵的调遣可能主要以诏书或玺书为凭证,武帝时丞相刘屈氂发京师军队讨戾太子之前,先由武帝授予玺书,见《汉书》卷66《刘屈氂传》。当然,这是推测,尚无确证,因为史书对于中央军的调发方式极少记载。

  羽檄在汉高祖刘邦时也独立地作为向郡国征兵的信物,我们在第一部分曾引用过《汉书·高帝纪下》的材料,颜师古注:“檄者,以木简为书,长尺二寸,用征召也。其有急事,则加以鸟羽,示速疾也。”可见,檄本来是一种用以征召的文书,羽檄就是在这种文书上插了鸟羽,表示情况紧急。在收到羽檄情况下,是可以不经中央授权就发兵的。淮南王刘安为了达到没有虎符和诏书情况下发兵造反的目的,曾令人持羽檄从南方来,呼曰:“南越兵入界!”《后汉书》卷31《廉范列传》:明帝永平年中为云中太守,匈奴入塞,烽火日通。“故事,虏入过五千人,移书旁郡。吏欲传檄求救,范不听。自率士卒拒之。”可见,檄是一种请求附近地区加以援助的文书,收到这种文书的地方,可以不待中央指示就发兵援助,但,我们已说,羽檄不具有发兵的强制效力,发不发兵当然由当地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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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汉代发兵制度的实施情况


  西汉实行郡、国统兵制度,中央有南北军,地方有轻车、材官、楼船、骑士。但有学者指出,中央的南北军也是从地方郡、国选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50《兵考二》引山斋易氏《南北军始末序》曰:“汉之兵制,莫详于京师南北军之屯,虽东西两京沿革不常然,皆居重驭轻而内外自足以相制,兵制之善者也。盖是时,兵农未分,南北两军实调诸民,犹古者井田之遗意。窃疑南军以卫宫城而乃调之于郡国,北军以护京城而乃调之于三辅。”又曰:“北军番上与南军等,南军卫士调之郡国而北军兵卒调之左右京辅。”又引章氏曰:“汉初,南北军亦自郡国更番调发来,何以言之?黄霸为京兆尹,坐发骑士诣北军,马不适士,劾乏军兴,则知自郡国调上卫士,一岁一更,更代番上,初无定兵。自武帝置八校,则募兵始此,置羽林、期门,则长从始此。”这些意见,马端临是赞同的。西汉成年男丁的正规兵役一般是一年在地方当材官、楼船或骑士,另一年到京师去充任卫士,所以,西汉一朝,从地方郡、国调发军队的制度是很受重视的。西汉兵制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将统兵权与调兵权分开,统兵权属于地方,但调兵权始终握在人主手里,而且,西汉大部分时期是以虎符调兵,汉景帝时,弓高侯劾胶西王的主要罪状就是“未有诏、虎符,擅发兵击义国”,胶西王被迫自杀。淮南王刘安要用国兵造反,也必须取得相、内史、中尉的一致同意才能发兵,这些,前面已说,此不赘述。汉武帝时较多地以节发兵,但,以节发兵其实是君主派遣使节向郡国调兵,并执行君主指定的任务,并不削弱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权;而且,郡国要动用军队自卫或维持治安时,事先须向中央请示,《资治通鉴》卷17:武帝建元六年(公元前135年)八月,“闽越王郢兴兵击南越边邑,南越王守天子约,不敢擅兴兵,使人上书告天子”。可见,连边区民族也没有擅自动用兵力的权利。汉成帝建始四年(公元前29年)十一月:“西域都护段会宗为乌孙兵所围,驿骑上书,愿发城郭、敦煌兵以自救。丞相王商、大将军王凤及百僚议,数日不决。”28说明西域地区遇到紧急情况,未经中央批准,也不敢擅自发兵。就是到了西汉末期的王莽时候,虎符发兵之制还严格地实行着。《汉书》卷99上《王莽传上》:“哀帝崩……(太皇太后)诏尚书,诸发兵符节、百官奏事,中黄门、期门兵皆属莽。”《资治通鉴》卷38王莽地皇二年(公元21年)正月记:“四方皆以饥寒穷愁起为盗贼……州郡又不得擅发兵,贼由是遂不制。”翼平连率田况发民年十八以上四万人,予以库兵,王莽下书让之曰:“未赐虎符而擅发兵,此弄兵也,其罪乏兴。”次年,莽派纳言大将军严尤,秩宗大将军陈茂击绿林、下江、新市兵,严尤谓陈茂曰:“遣将而不与兵符,必先请而后动,是犹绁韩卢而责之获也。”从严尤的话中,不难看出,西汉一朝,即使是战争时期,没有兵符也不能擅自发兵。

  东汉初期,曾一度罢废地方常备兵,《历代兵制》卷2《东汉兵制》:“建武六年,始罢郡国都尉,并职太守,无都试之法,惟京师肄兵如故,明年,罢天下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及军候吏,尽还民伍,唯更践如故。”这种情况下,与西汉调兵郡国不同,东汉发展起中央军出外作战和留屯地方的制度,《文献通考》卷150《兵考二》:“自光武罢都试而外兵不练,虽疆场之间广屯增戍,列营置坞而国有征伐,终藉京师之兵以出,盖自建武迄于汉衰,匈奴之寇,鲜卑之寇,岁岁有之,或遣将出击,或移兵留屯。”由于地方动荡加剧,地方常备兵以后又逐渐恢复,但却出现了州郡长官势力膨胀的趋势,西汉作为监察官的刺史此时逐渐发展为地方最高长官,握有统兵权与调兵权;由于都尉官时设时废,太守兵权加重,与刺史一样,不仅统兵一方,而且逐渐有了发兵权。总之,统兵权与发兵权逐渐合一是东汉兵制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与上述形势相应,东汉发兵也出现了若干变化,主要表现在:

  (一)发兵对象多为中央兵、地方的营兵及缘边州郡兵

  章帝章和二年(公元88年)冬十月,以窦宪为车骑将军,北伐匈奴,“发北军五校、黎阳、雍营,缘边十二郡骑士及羌胡出塞”29。安帝元初五年(公元118年)八月,代郡鲜卑人寇,杀长吏,“发缘边甲卒,黎阳营兵屯上谷以备之”。冬十月,鲜卑寇上谷,攻居庸关,“复发缘边诸郡黎阳营兵,积射士步骑二万人,屯列冲要”30。类似的发兵记录举不胜举。
  (二)刺史有向郡太守调兵的权利

  《资治通鉴》卷52顺帝永和二年(公元137年)五月,象林蛮区怜等攻县寺,杀长吏,“交趾刺史樊演发交趾、九真兵万余人救之”。

  还有材料证明刺史有了统兵打仗的权利。如《资治通鉴》卷57灵帝光和二年(公元179年)十月,巴郡板楯蛮反,“遣御史中丞萧瑗督益州刺史讨之”;卷59献帝初平元年(公元190年)三月:“初,荆州刺史王叡与长沙太守孙坚共击零、桂贼,以坚武官,言颇轻之。”

  刺史统兵打仗,一般都是持节出征,我们已考,节本身就是发兵的信物,而且比虎符使用更灵活、更随意。东汉后期,尤其是黄巾起义爆发之后,州刺史拥节统兵的现象日益普遍,以后魏晋南北朝,刺史不带节,带将军号者,谓之无权的“单车刺史”,为时人所不乐为,与东汉以来的发展趋势是一脉相承的。

  (三)郡太守仍带虎符,但很难看到以虎符发兵的记录

  随着边境少数民族的入侵、内地变乱的日益频繁,尤其由于都尉一官的置废不常,东汉郡太守的兵权加大。郡太守统兵,但西汉那种虎符发兵的制度却很大程度上被破坏了。

  前面已说,光武建武八年(公元32年)以前,王朝向郡国调兵只用诏书或玺书,不用虎符;杜诗上疏请求恢复虎符发兵制度,史书说“从之”,但虎符制度是否真能恢复,殊可置疑。显示郡太守拥虎符而出镇的材料是很多的,据《资治通鉴》卷51顺帝阳嘉二年(公元133年)六月,太史令张衡对策,有“且郡国守相,剖符宁境”之语,《太平御览》卷598引《东观汉纪》:“延熹五年(公元162年),长沙贼起,攻没苍梧,取铜虎符,太守甘定,刺史侯辅各奔出城。”《后汉书》卷58《傅燮列传》:汉灵帝中平四年(公元187年)二月,狄道人王国使故酒泉太守黄衍说燮曰:“天下已非复汉有,府君宁有意为吾属帅乎?”燮按剑叱衍说:“若剖符之臣,反为贼说邪!”要找到证明太守带虎符的材料是不难的,但要找到王朝以虎符发郡国兵的材料却极其困难。《后汉书》卷45《袁安列传》:“和帝即位,窦太后临朝……执金吾窦景擅使驿施檄缘边诸郡,发突骑及善骑射有才力者,渔阳、雁门、上谷三郡各遣吏将送诣景第。有司畏惮,莫敢言者。安乃劾景擅发边兵,警惑吏人,二千石不待符信而辄承景檄,当伏显诛。”《通鉴》卷47和帝永元元年(公元89年)九月条,胡三省注:“符信,谓虎符以为信也。”这似乎说明东汉向郡国调兵仍是需要虎符以为信物。但既然二千石敢于不待虎符而只凭窦景的檄书即发兵,说明虎符发兵之制已远不如西汉那么严格。我们知道,西汉发兵不仅要虎符,还须诏书,那时是不会出现东汉这种情况的。

  郡太守如遇猝然的变乱或入侵,需要动用兵力时,是怎样发兵的呢?史书很少记载。

  《后汉书》卷77《李章列传》:为琅邪太守,北海安丘大姓夏长思反,囚太守处兴,章听到消息,即发兵千人驰往击贼,其掾史劝阻说“二千石行不得越界,兵不得擅发”。但章不听,进兵,破贼,然后将情况上报中央,结果,不但没受惩罚,中央还下诏“悉以所得班劳吏士”。前面还引到《廉范传》有“故事,虏入过五千人,移书旁郡”之语。据此推测,随着地方动乱的日益频繁,西汉那样严格的待王朝授权之后而动兵的制度是无法实行了,大多数情况下将如李章那样,随宜而动。而且,郡之间互移羽檄的现象会不断增多,也使严格的发兵制度成为具文。

  行文至此,似可结束我们对于汉代发兵制度的论述了,但有一问题仍须加以讨论。宋人钱文子和陈元粹对西汉调发郡国兵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论述,钱文子说:“其兴发,量地远近。”陈元粹说:“近地调发,无远征之劳。”31今人黄今言赞同此论,并举了调发关中、西北诸郡兵讨伐匈奴,调发江、淮以南兵讨伐南越,调发巴蜀、三河以西兵对西南夷及西羌作战的例子来加以证明32。按:以上三人所论有一定道理,汉代发兵也许有时遵循“近地调发”的原则,黄今言所举的例子是可以为证的。但是,我们应当指出,这一原则并无明文规定,可能是由于军情紧迫,必须随地调兵以应付不测事件的客观需要以及节约费用等主观考虑而实际地形成的不成文原则。而且,这一原则并未严格执行,西汉调兵远征的事例还是屡见不鲜,举几个很显著的例子为证:

  《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十一年秋七月,淮南王黥布反,“上乃发上郡、北地、陇西车骑,巴蜀材官及中尉卒三万人,为皇太子卫,军霸上”。

  《汉书》卷6《武帝纪》: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冬十月,发陇西、天水、安定骑士及中尉,河南、河内卒十万人,遣将军李息、郎中令徐自为征西羌,平之。

  《汉书》卷8《宣帝纪》:神爵元年(公元前61年)三月,“西羌反,发三辅、中都官官徒驰刑,及应募佽飞射士、羽林孤儿,胡、越骑,三河、颍川、沛郡、淮阳、汝南材官,金城、陇西、天水、安定、北地、上郡骑士、羌骑诣金城”。

  从以上发兵地区分布的广泛性就不难看出这些发兵并未真正贯彻“近地调发”的原则,连钱文子《补汉兵制》也说:“其兴发,量地远近,若宣帝以沛郡、淮阳、汝南征西羌,盖疲民也。”所以,“近地调发”的原则恐怕不能被视作西汉发兵的制度。

1.陈傅良:《历代兵制》卷2《西汉兵制》,见《丛书集成新编》第32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529页。

  2.钱文子:《补汉兵制》;陈元粹:《补汉兵制序》,分别见《二十五史补编》第一册。中华书局1955年2月版,第420、407页。
  3.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卷五”,中华书局1963年版。
  4.《中国军事史》编写组编写,第三卷第二章。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10月版。
  5.陈章华、荣肇隆主编,湖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6月版。
  6.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236—237页。
  7.《汉书》卷64《严助传》。
  8.《资治通鉴》卷21武帝元封三年(公元前108年)十二月条。
  9.《汉书》卷6《武帝纪》,《资治通鉴》卷21武帝天汉二年(公元前99年)五月条。
  10.《汉书》卷63《戾太子传》,卷66《刘屈氂传》。
  11.《后汉书》卷26《伏湛附子隆列传》。
  12.《后汉书》卷65《皇甫规列传》。
  13.《资治通鉴》卷31淮阳王更始二年(公元24年)二月。
  14.《汉书》卷44《淮南厉王长附子安传》。
  15.《三国志》卷46《吴书·孙坚传》注引《吴录》。
  16.《续汉书·舆服志下》注引。
  17.罗振玉、王国维:《流沙坠简》,中华书局1993年9月版。
  18.见《汉书》,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2764、2767、2984页。
  19.《史记》卷10《孝文本纪》:“二年(公元前178年)九月,初与郡国守相为铜虎符、竹使符。”与《汉书》只说与“郡守”为铜虎符、竹使符有别。疑《汉书》更准确,因为《史记》卷8《高祖本纪》记:六年(公元前201年)十二月“乃论功,与诸列侯剖符行封。”《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于同年同月记:“始剖符封功臣曹参等为通候。”可见,与郡国为符比与郡守为符更早。
  20.21.孙星衍等辑:《汉宫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9月版。
  22.《汉书》卷84《翟方进附子义传》注引。
  23.《汉书》卷3《高后纪》。
  24.《汉书》卷35《吴王濞传》。
  25.《汉书》卷79《冯奉世传》。
  26.《后汉书》卷1上《光武帝纪上》、卷18《吴汉列传》。
  27.《汉书》卷70《陈汤传》。
  28.《汉书》卷70《陈汤传》。
  29.《后汉书》卷23《窦融附窦宪列传》。
  30.《资治通鉴》卷50安帝元初五年(公元118年)八月条。
  31.《补汉兵制》及序,分别见《二十五史补编》,中华书局1955年2月版,第412、407页。
  32.黄今言:《秦汉军制史论》江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164——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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